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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轉知】訓練單位「(COVID-19)防疫限制措施解禁」相關事宜
2020年6月16日
依本署函轉行政院秘書長函之研商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防疫限制措施解禁」相關事宜會議紀錄秘書長提示第2項內容:
「指揮中心預定自6月7日起擴大鬆綁生活防疫規範,除部分特殊情況外,不論室內外活動將解除人數(流)限制,同時為持續推動防疫新生活及做好個人健康防護,「維持社交距離或戴口罩(二擇一,室內外均同) 」是最基本防護措施要求,加上勤洗手、生病不到人潮聚集處等。請各機關確實配合指揮中心落實推動防疫新生活運動及相關規範,其中場所執行量體溫,係為協助民眾監測健康異常情形,雖不強制,已建立量體溫機制者,應鼓勵持續執行;實聯制有助於一旦疫情發生後疫情調查工作,有其管理上需要,請儘可能執行;環境清潔消毒工作,是各場所日常應有基本作為。」
2020年6月16日
依本署函轉行政院秘書長函之研商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防疫限制措施解禁」相關事宜會議紀錄秘書長提示第2項內容:
「指揮中心預定自6月7日起擴大鬆綁生活防疫規範,除部分特殊情況外,不論室內外活動將解除人數(流)限制,同時為持續推動防疫新生活及做好個人健康防護,「維持社交距離或戴口罩(二擇一,室內外均同) 」是最基本防護措施要求,加上勤洗手、生病不到人潮聚集處等。請各機關確實配合指揮中心落實推動防疫新生活運動及相關規範,其中場所執行量體溫,係為協助民眾監測健康異常情形,雖不強制,已建立量體溫機制者,應鼓勵持續執行;實聯制有助於一旦疫情發生後疫情調查工作,有其管理上需要,請儘可能執行;環境清潔消毒工作,是各場所日常應有基本作為。」
關於「委外失業者職前訓練」參訓學員身分認定問題,
依據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(108年10月17日發訓字第10825036091號令修正)
四、本基準訓練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、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,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:
(一)具中華民國國籍。
(二)新住民: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,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、大陸地區人民、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。
(三)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、第四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下列對象之一:
1.泰國、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。
2.泰國、緬甸、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,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。
(四)跨國(境)人口販運被害人,並取得工作許可者。
依據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(108年10月17日發訓字第10825036091號令修正)
四、本基準訓練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、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,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:
(一)具中華民國國籍。
(二)新住民: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,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、大陸地區人民、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。
(三)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、第四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下列對象之一:
1.泰國、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。
2.泰國、緬甸、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,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。
(四)跨國(境)人口販運被害人,並取得工作許可者。
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數位金融計畫推動辦公室
辦理甄試作業
考場規則
- 試場內不得抽煙及飲食。測驗時應保持肅靜。
- 請在考前提早到考場報到,逾考試時間15分鐘者不得入場,考試開始20分鐘後始能離場。
- 因特殊原因須辦理請假者,請事先提出,並獲推動辦公室同意後辦理補考事宜。
- 應試者須按指定座次入座,並出示具照片之身分證件供監考人員查驗。
- 除必要文具外,其他物品不得攜入場內,測驗開始前請將攜帶之書籍、參考資料置於考場四周指定位置。請勿攜帶貴重物品,本推動辦公室不負保管之責。
- 考試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視為違反考試規定,該科以零分計算:
1.有冒名頂者、代人作答互換座位者、相互交談、左顧右盼有違規意圖者。
3.其他影響考場秩序或違反考試公平之情事者。
4.上列各款情事經制止仍不聽者。
- 因應本校防疫措施,請配合本校門禁量測體溫,校外人士並登錄資料後放行(請由本校後門進出)。有發燒症狀者、或達防疫標準應隔離或自主管理者,不得進入本校。
- 本規則有未盡事宜,得適時修改。